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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告
尊敬的用户:
根据苏财综[2022]3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面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公司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抄收水费中只收取基本水费。2023年2月起,对缓缴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依次补收,不收违约金。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若有疑问,请致电宜兴供水热线962006咨询。
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