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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藻水管道工程用潜污泵设备答疑公告 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宜兴市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对宜兴市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藻水管道工程用潜污泵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已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了招标公告,现发布第1次更正公告。 一、原招标文件主要信息 1、项目名称:藻水管道工程用潜污泵设备 2、项目编号:HCCG2019-0303 3、公告日期:2019年3月29日 4、第一次更正公告日期:2019年4月1日 5、公告媒体: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二、更正信息 1、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更正为: 第五章 合同条款 根据招标文件和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承包双方就此次中标的设备和相关问题,同意按下列条款规定执行。 一、合同内容: 生产、运输、指导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 二、价格及支付: 1.按此次中标价格执行,合同金额为 元。 2、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总价已全部考虑了包括所有货物、附件、指导安装、调试、人力、机械、运输、仓储、各种税费、劳保、专利技术、质保、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 3.付款步骤: (1)设备送抵需方指定的施工现场或设备仓库,并经供需双方检查合格后签署到货验收单,供方须于当月25日前开具所供货物的全额税务发票,需方在30天内支付发票金额的60%货款; (2)设备正常运行验收合格,并完成所供货物的结算审计后30天内支付所供货物发票金额的30%; (3)质保期满后,完成所供货物结算抽复审计后30天内支付所供货物发票金额的10%(由于财政结算等流程设计问题,特殊情况结算会滞后) 4.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 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于货物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三、质量保证: 1、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有关约定、图纸设计要求、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安装完成后需通过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的验收。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设备性能、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全新设备。 四、 质量验收要求 1、投标人一旦中标后,招标人将视情况至中标供应商生产厂家实地察看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销售业绩、检测报告及生产设备等情况,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中不一致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其在宜兴市招投标网上公示。 2、供货前和供货过程中,招标人将会自行对投标产品随机抽样检测,匿名送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合同约定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检测,以此作为判定合同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投标产品一旦抽检不合格或不符合投标承诺要求,按违约处理,招标人将终止合同,同时对供方处以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违约处罚,并报相关网站公示。 3、验收时间: 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的现场后,供货方应按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堆放。所有货物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及保单,注明出厂日期。中标方和招标方工作人员双方同时在场情况下,招标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单。 4、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关行业规范及招标人要求,由用户单位负责验收,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履行监督职能。货物送达现场后需方组织相关人员对货物进行到货验收。 五、供货要求: 因本次招标的潜污泵是太湖藻水管道工程使用,因工程工期短,急需潜污泵到场使用,中标单位必须在2019年5月25日前把货物送达需方指定的供货现场。到货时间以施工单位、监理及现场负责人共同签收时间为准。 六、交货条件: 1、交货地点:宜兴市内发包人指定的地点 2、设备的外观、包装、运输应按国家规定或部颁标准执行。如因承包人运输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补缺。 3、设备交货时,必须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保单、装箱单、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并保持出厂原有包装。 4、运输及到货地点:由承包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承担费用直接送到发包方指定地点。 5、承包方发货应提前一天用传真和电话通知发包人。 七、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 1、承包人负责本次设备的指导安装和调试。在规定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函、电话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响应并解决问题。 八、违约责任: 如供方逾期交货,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供货一天,须处罚金500元/台潜污泵。 供方逾期交货超过5天的视为供方不履行合同,除扣罚违约金外,如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需方将解除合同,扣除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如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如因中标单位供货不及时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时竣工,投标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和上级项目考核责任后果,并列入失信名单报相关网站公示。(到货时间以施工单位、监理和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收时间为准) 如中标供应商不按照采购人要求将合同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每次支付违约金为逾期交货部分总价款的千分之八。 九、合同生效及其它: 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如果发包人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则承包人的赔偿额应以发包人的实际损失为准。 2、合同经供需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且见证部门盖章后即生效。 3、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先由发包人协调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则可向发包人所在地(宜兴)法院起诉。 4、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在不违背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议解决,协商结果必须报见证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投标单位投标前应自行勘查安装和使用现场,充分考虑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在结算时以投标报价为准,不作调整。 6、供货期内如遇产品平滑(自然)升级,供应商应提供平滑升级商品不补差价(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7、标后履约管理行为参照“宜招管发(2016)7号文”。 8、其它未尽事宜,合同双方签定附属协议。 9、合同签订时或实际使用时数量可能会有较大变动,中标单位接到需方发货传真后才能生产对应的设备,最终结算以实际使用数量结算,若由于采购方原因导致使用数量不足而终止合同的,不作为违约处理。投标人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原料价格变动和实际使用数量的风险,最终结算以单价为准。 数量的风险,最终结算以单价为准。 评分细则中: 投标人于2014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产品销售合同(应清晰可辨)有一份在150万元及以上的,得5分。 注:需提供销售合同及业绩真实性证明材料(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中标公告网页截图或经监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从字面上不能体现以上业绩评审要素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另行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如未提供或不能证明的,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 改为 投标品牌于2014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产品销售合同(应清晰可辨)有一份在150万元及以上的,得5分。 注:需提供销售合同及业绩真实性证明材料(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中标公告网页截图或经监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从字面上不能体现以上业绩评审要素的,应在投标文件中另行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如未提供或不能证明的,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 2、原开标时间不变。 三、本次澄清联系事项:
有关本次招投标活动方面的问题,可来人、来函(传真)或电话联系。 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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