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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意见保障水安全 水源区居民限期搬迁
发布时间:2014/8/4 10:23:07 访问:[8546] 【打印】【返回】【字体:
 

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蓝线,确定水源保护区范围,严格饮用水水源地执法监管及环境状况评估。大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集水区范围内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要限期搬迁。各地要加快县城以上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对山仔、东张、东圳、外渡等水库和九龙江流域等水质富营养化的水源地,属地政府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

《意见》明确,全省要在今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河段长负责制,跨行政区域河流由上一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闽江、九龙江、敖江由省领导担任河长。将流域保护与管理、保障水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明确部门职责。

《意见》指出,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实施蓝线保护制度,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划定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确定各区域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明确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逐步取消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源,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县城以上使用地表饮用水水源;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老旧水电站进行更新改造,建立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报废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

9月底前,福建各地将组织开展水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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