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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破坏饮用水水源最高罚款百万
发布时间:2013/6/25 13:13:47 访问:[8436] 【打印】【返回】【字体:
  近段时期,国内水源遭受污染,影响百姓饮水安全的事件屡见报端。30日,省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今年8月1日起,海南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将有法可依。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实行分级管理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对饮用水水源按照不同水源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采石采砂
 
  条例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其他植被的行为;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向水体排放、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除以上禁止行为外,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禁止丢弃或掩埋动物尸体;禁止建造坟墓,对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
 
  另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洗涤、垂钓等。
 
  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掩埋动物尸体最高罚20万
 
  违反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区有禁止行为的,责令整改,并将按照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质的,对个人最高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的,最高将处以30万罚款;建造坟墓的,最高处以每个墓穴1万元罚款;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情节严重的,最高处以20万元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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